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3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被 告 劉哲豪 即 林麗華 之限.
被 告 劉玟秀 即林麗華之限.
訴訟代理人 劉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林麗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
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
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林麗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