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 代理人  林雪惠
被   告  林孟潔
       黃採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孟潔前就讀樹人家商時,邀同被告黃
採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6筆,借
款金額額度共計新臺幣(下同)170,100元,並約定被告林
孟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
1個月為1期,平均按月還本付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
林孟潔自99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有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原告催討
未獲置理,依約被告林孟潔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被告黃
採鳳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
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6份、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1份及利率資料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