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 代理人 林雪惠
被 告 林孟潔
黃採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孟潔前就讀樹人家商時,邀同被告黃
採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6筆,借
款金額額度共計新臺幣(下同)170,100元,並約定被告林
孟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
1個月為1期,平均按月還本付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
林孟潔自99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有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原告催討
未獲置理,依約被告林孟潔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被告黃
採鳳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
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6份、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1份及利率資料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