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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