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 告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于晴
列原告與被告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2,1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