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   告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于晴
列原告與被告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2,1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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