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廖偉滄
      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宏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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