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郭名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膺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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