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文賢 等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