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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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弘騰林敬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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