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弘騰 即 林敬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