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3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陳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99年12月21日提
起本件訴訟,然被告陳志誠於原告起訴前之99年6月24日死
亡,有被告陳志誠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被告既
於原告起訴前死亡,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
予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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