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9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蔡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4
4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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