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9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蔡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4
4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