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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