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8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芬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84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5日下午3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契約書、放款帳務主檔
資料及副檔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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