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告McCartyJohnJustin
樓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口碑英語補習班及 陳昭蓉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10元,惟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27萬8,3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4,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