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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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對本院101年2月29日101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狀為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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