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
上訴人即被告 羅國顯 扶助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國顯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國顯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疑重大,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3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5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廖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