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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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2號原告 田豐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陳月夏 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5萬0,544元(計算式:30,400×424.36+1,050,000=13,950,5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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