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聲請人 姜素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陳欽毅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長男 陳炎耀 及三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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