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7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5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9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3172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26日20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之5。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
(三)扣案K他命50包可證。
三、扣案K他命50包(總毛重111.05公克,總淨重99.67公克),
為共同嫌疑人 王瑋稜 所有,非被移送人所有,不併予宣告沒
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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