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9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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