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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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雀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超鋒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655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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