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51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銜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
四十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分別應於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22160
號事件審理結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