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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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羅交簡字第20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7年度羅交簡字第203號被告乙○○過失
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映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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