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政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