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70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7年9
月30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73227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叁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9月30日下午8時20分許。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康定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為警
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證人 李榮斌 警詢時證詞。
  ㈢被移送人之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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