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朱俊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681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偽造之「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闕河寬 」、「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景 松」之印章各壹枚及如附表1-1、1-2、2-1、2-2、2-3、2-4所示之偽造支票玖拾參紙均沒收。
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計壹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偽造之「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印章各壹枚及如附表3-1、3-2、3-3所示之偽造支票壹佰貳拾玖紙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偽造之「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景松 」之印章各壹枚及如附表1-1、1-2、2-1、2-2、2-
3、2-4、3-1、3-2、3-3所示之偽造支票貳佰貳拾貳紙均沒收。
事實
一、丁○○係泰鈞企業社(址設臺北縣汐止市○○街○○○號3樓,負責人為丁○○之配偶 顏張惠貞 )之實際負責人。民國93年起,因泰鈞企業社周轉需求現金,丁○○即向乙○○及丙○○、甲○○夫婦借款,又因乙○○及丙○○、甲○○夫婦要求以其他公司之支票(俗稱客票)作為還款之擔保,丁○○為取信乙○○及丙○○、甲○○夫婦,竟:
(一)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在臺北縣汐止市某刻印店,未經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群公司)負責人闕河寬及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峰公司)負責人徐景松之授權或同意,擅自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員偽造「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徐景松」之印章各1枚,復:
1.於93年9月至95年7月1日間如附表1-1、1-2所示各支票之票載發票日前3個月某時,在泰鈞企業社等地點,連續在附表1-1(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下稱臺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泰鈞企業社帳戶所開立之支票)及附表1-2(即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下稱第一商銀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丁○○本人帳戶所開立之支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偽造「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闕河寬」之印文,而偽造完成發票人為勁群公司之支票,足以生損害於勁群公司及闕河寬;進而交付乙○○作為擔保以借款而加以行使,表示丁○○確持有勁群公司所簽發如附表1-1、1-2所示票號、金額之客票,致乙○○陷於錯誤,除附表1-2編號3之支票因乙○○資金不足而未借款直接將該支票退還丁○○外,均同意預扣2分利息,借貸如附表1-1、1-2所示支票票載金額之現金予丁○○。
2.又於93年8月至95年7月1日間如附表2-1、2-2、2-3、2-4所示各支票之票載發票日前3個月某時,在泰鈞企業社等地點,連續在附表2-1(即臺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泰鈞企業社帳戶所開立之支票)、附表2-2(即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星展銀行】帳號
152696號泰鈞企業社帳戶所開立之支票)、附表2-3(即第一商銀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泰鈞企業社帳戶所開立之支票)及附表2-4(即第一商銀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丁○○本人帳戶所開立之支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偽造「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闕河寬」或「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徐景松」之印文,而偽造完成發票人為勁群公司或鉅峰公司之支票,足生損害於勁群公司或鉅峰公司;進而交付予丙○○、甲○○作為擔保以借款而加以行使,以表示丁○○確持有勁群公司或鉅峰公司所簽發如附表2-1至2-4所示票號、金額之客票,致丙○○及甲○○陷於錯誤因此同意預扣3分利息後,借貸如附表2-1至2-4所示支票票載金額之現金予丁○○。
(二)丁○○另分別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5年7月1日至98年3月間如附表3-1、3-2、3-3所示各支票之票載發票日前3個月(95年間之票據)、6個月(96至98年間之票據)某時,在泰鈞企業社等地點,分別在附表3-1、3-3(即臺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泰鈞企業社帳戶所開立之發票)及附表3-2(即第一商銀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丁○○本人帳戶所開立之發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偽造「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闕河寬」之印文,而偽造完成發票人為勁群公司之支票,足生損害於勁群公司;進而交付予乙○○作為擔保以借款而加以行使,以表示丁○○確持有勁群公司所簽發如附表3-1至3-3所示票號、金額之客票,致乙○○陷於錯誤因此同意預扣2分利息後,借貸如附表3-1至3-3所示支票票載金額之現金予丁○○。
(三)嗣附表1-1至1-2、附表2-1至2-4、附表3-1至3-2所示支票屆發票日期時,因簽章不符,丁○○即以在票據上補蓋原留印鑑或以原留印鑑簽蓋票據委託付款切結書之方式代替補正,自支票存款帳戶支付該票據金額,使附表1-1至1-2、附表2-1至2-4、附表3-1至3-2所示之支票均獲得兌現;後附表3-3所示支票屆發票日期時,丁○○因無力負擔而週轉不靈,致附表3-3所示支票均因存款不足及簽章不符而退票,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告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查本件被告丁○○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詳見後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且亦無其他違背法定程序而取證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訊據被告丁○○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至其罪名之適用及是否符合緩刑條件等,詳如後述),核與告訴人乙○○及丙○○之指述相符(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35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56-459、459-462頁),復有附表1-1至1-2、2-1至2-4、3-1至3-3所示支票之正反面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311、321-386頁、98年度他字第1043號卷第68、72頁、本院卷第48-56、452-453頁、第一商銀汐止分行98年11月24日函附附件),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犯罪事實(一)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各修正條文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又刑法中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者,為刑法第2條第1項,此條項規定,固亦由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所採之「從新從輕原則」,改為修正後之「從舊從輕原則」,然該條既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自無更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自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以決定各該刑法條文之新舊法適用。而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以下即本於從舊從輕原則,就本件適用之刑法條文有新舊法比較適用必要者臚列如下,並於個別比較後,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決定新舊法之整體適用。經查:
(一)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於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故修正前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為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故修正後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比較上開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既較修正前提高,依前開說明,應適用對被告有利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刪除,於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後,除法理上合於接續犯、包括一罪之情形仍可以一罪論外,其餘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分論併罰,經查,本件核無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故修正後刪除連續犯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可言,是依前開說明,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施行前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自應仍予適用。
(三)罰金刑之加減,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故就減輕而言,修正後最低度亦減輕,較有利於被告。
(四)綜此,本院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犯罪事實(一)之犯行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予以論處。另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規定,現行刑法第55條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故無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及綜合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5條規定(最高法院97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
(一)按於自己領用之空白支票上,盜用他人印章以他人為發票人,並填寫發票日及金額者,屬無權製作,仍屬偽造應無可疑,應成立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6號、71年度台上字第7660號判決意旨可憑)。次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固不另論詐欺罪,但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行為,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應另行論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判決意旨可參)。核被告丁○○偽造附表1-1至1-2、2-1至2-4、3-1至3-3所示支票並以之為擔保向告訴人乙○○、丙○○及甲○○借款,又其中附表1-2編號3之支票因告訴人乙○○欠缺資金而未借款直接將該支票退還被告等行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附表一將票號HA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6年9月15日」、將票號HA0000000號支票之票號載為「HA912314」、將票號HA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6年1月11日」、將票號HA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8年2月17日」、起訴書附表二將票號HA0000000號支票之票號載為「HA0000000」、金額載為「324630」、將票號HA0000000號支票之票號載為「HA0000000」、併辦意旨書附表三將票號VB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4年8月3日」、將票號VB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4年9月3日」、將票號VB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8年2月28日」、將票號VB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4年4月1日」、將票號VB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4年7月3日」、將票號VB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4年9月24日」,均顯係誤載,惟公訴人業已陳述、更正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396、415頁),本院無庸再予更正。另起訴書將票號HA0000000號及HA0000000號被告持以向告訴人丙○○及甲○○借款之支票,列為被告持以向告訴人乙○○借款者,又將票號HA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載為「98年7月21日」,及併辦意旨書將「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載為「鉅峰工業有限公司」,均顯係誤載,自應予更正。
(二)公訴人於起訴時認被告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於本院審理時,業已陳述、論告本件起訴之事實該當偽造有價證券罪(見本院卷第389、476頁),自行更正原起訴法條,本院無庸再變更公訴人起訴之法條。又公訴人於起訴法條部分雖漏載明被告犯有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之罪,惟公訴人已於起訴事實欄述及被告持偽造之支票充作客票以擔保向告訴人乙○○之借款,顯已就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犯行列為犯罪事實而予以起訴,且本院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並進行審理程序,而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亦與前揭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是被告並不因起訴書漏引法條而影響其訴訟上之權利,附此敘明。(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9681號不起訴處分書固就被告向告訴人乙○○借款所涉詐欺犯行為不起訴處分,惟其係就「被告之借款行為」,以告訴人乙○○借款時已衡量利害得失、被告有支付利息且陸續清償大部分欠款、被告雖事後陷於給付不能然尚難認借款之初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由,為不起訴處分,與本案「被告持偽造之客票作為擔保向他人借款」此行為本身即同時構成之詐欺犯行無涉,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本院不受其拘束,亦此敘明)。
(三)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人員為偽造勁群公司、闕河寬、鉅峰公司及徐景松印章之行為,應依間接正犯論處。
被告偽造勁群公司、闕河寬、鉅峰公司及徐景松印章及蓋印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多次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近、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另被告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至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多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已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其各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應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容有誤會。
(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被告於93年8月至95年7月間持偽造之勁群公司、鉅峰公司支票作為擔保向告訴人丙○○及甲○○借款之移送併辦部分(含已將票號列於併辦意旨書附表三卻未將帳戶載明於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之附表2-2星展銀行票號PB0000000號支票部分),因均屬基於概括犯意、於緊接時間、以相近方法、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罪名之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之事實,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票據法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品行及生活狀況;又被告偽造如附表等所示支票,持以為擔保向告訴人乙○○、丙○○及甲○○以預扣2分或3分利之方式借得之款項,嗣後因無力負擔週轉不靈而致跳票之數額,且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等,其犯罪所生危害;另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被告雖稱伊係以再次借貸之方式以支付前一筆借貸款項之高額利息,故告訴人乙○○、丙○○及甲○○之借貸已構成實質複利,伊係因支付遠高於借貸本金之利息,始遭重利拖垮,期能給予緩刑以勵自新云云,惟所謂複利,係將本金與到期利息相加,併入一起作為下次本金,重新計算利息者,觀以附表等所示支票之票載金額並無將前期利息滾入作為下次本金之情事,且每張支票既經兌現,該筆借款即已清償完畢,無利息陸續滾入計算之情形,又被告同時向告訴人乙○○、丙○○及甲○○借貸款項,是否確以向同一人借貸下筆款項之方式償還前筆借款而造成被告所稱實質複利之結果,亦屬有疑,足認其所辯尚無足採。
(六)被告96年4月24日前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逾1年6月,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自不得予以減刑,併以敘明。
(七)偽造之「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徐景松」之印章各1枚雖未扣案,但被告供稱尚為其所有而未滅失(見本院卷第474頁),自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沒收之。又未扣案偽造之附表1-1至1-2、2-1至2-4、3-1至3-3所示支票共222紙,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至上揭支票既經宣告沒收,其上偽造之勁群公司、闕河寬、鉅峰公司及徐景松之印文自當兼括及之,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重複諭知沒收。
五、退併辦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443號):
(一)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丁○○於95年7月1日至98年3月間,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在泰鈞企業社等地點,分別在併辦意旨書附表三、四扣除本案附表2-1至2-4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偽造「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闕河寬」或「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徐景松」之印文,而偽造完成發票人為勁群公司或鉅峰公司之支票,足生損害於勁群公司或鉅峰公司,並進而交付予告訴人丙○○及甲○○夫婦作為擔保以借款而加以行使,以表示丁○○確持有勁群公司或鉅峰公司所簽發該等票號、金額之客票,致告訴人丙○○及甲○○陷於錯誤因此同意預扣3分利息後,借貸該等支票票載金額之現金予被告。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所涉犯之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罪,與本案已論罪科刑之部分係以一犯意接續為之,屬實質上一罪,移請併案審理。
(二)查上揭併案事實所指之被告犯罪時間為95年7月1日至98年3月間,業據被告自承:伊向告訴人等借款之時點與票載發票日間,起初間隔2、3個月,96、97年約間隔6個月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474頁),實難認該移送併辦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且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之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是此併辦部分當非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宜將此併辦案件退回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19條、第20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孟玉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附錄本件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1:
(付款人:臺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戶名:泰鈞企業社、帳號:
000000000000號)┌──┬─────┬─────┬─────┬──────┬──────────────────┐│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票載偽造之│票載發票日│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新臺幣)│發票人│││├──┼─────┼─────┼─────┼──────┼──────────────────┤│1│HA0000000│163,650│勁群公司│94年12月20日│「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各1枚│├──┼─────┼─────┼─────┼──────┼──────────────────┤│2│HA0000000│136,860│同上│95年3月31日│同上│├──┼─────┼─────┼─────┼──────┼──────────────────┤│3│HA0000000│163,560│同上│95年4月12日│同上│├──┼─────┼─────┼─────┼──────┼──────────────────┤│4│HA0000000│186,580│同上│95年4月20日│同上│├──┼─────┼─────┼─────┼──────┼──────────────────┤│5│HA0000000│187,860│同上│95年4月30日│同上│├──┼─────┼─────┼─────┼──────┼──────────────────┤│6│HA0000000│212,680│同上│95年5月5日│同上│├──┼─────┼─────┼─────┼──────┼──────────────────┤│7│HA0000000│163,280│同上│95年5月16日│同上│├──┼─────┼─────┼─────┼──────┼──────────────────┤│8│HA0000000│165,380│同上│95年5月20日│同上│├──┼─────┼─────┼─────┼──────┼──────────────────┤│9│HA0000000│183,560│同上│95年5月31日│同上│├──┼─────┼─────┼─────┼──────┼──────────────────┤│10│HA0000000│183,630│同上│95年6月15日│同上│├──┼─────┼─────┼─────┼──────┼──────────────────┤│11│HA0000000│165,680│同上│95年7月27日│同上│├──┼─────┼─────┼─────┼──────┼──────────────────┤│12│HA0000000│172,580│同上│95年8月2日│同上│├──┼─────┼─────┼─────┼──────┼──────────────────┤│13│HA0000000│168,560│同上│95年8月17日│同上│├──┼─────┼─────┼─────┼──────┼──────────────────┤│14│HA0000000│167,360│同上│95年8月29日│同上│├──┼─────┼─────┼─────┼──────┼──────────────────┤│總計││2,421,220││││└──┴─────┴─────┴─────┴──────┴──────────────────┘附表1-2:
(付款人:第一商業銀汐止分行、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號)┌──┬─────┬─────┬─────┬──────┬──────────────────┐│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票載偽造之│票載發票日│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新臺幣)│發票人│││├──┼─────┼─────┼─────┼──────┼──────────────────┤│1│TA0000000│167,820│勁群公司│93年12月20日│「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各1枚│├──┼─────┼─────┼─────┼──────┼──────────────────┤│2│VB0000000│124,650│同上│94年2月20日│同上│├──┼─────┼─────┼─────┼──────┼──────────────────┤│3│VB0000000│175,280│同上│94年3月25日│同上│├──┼─────┼─────┼─────┼──────┼──────────────────┤│4│VB0000000│142,680│同上│94年4月30日│同上│├──┼─────┼─────┼─────┼──────┼──────────────────┤│5│VB0000000│116,580│同上│94年5月5日│同上│├──┼─────┼─────┼─────┼──────┼──────────────────┤│6│VB0000000│123,280│同上│94年5月15日│同上│├──┼─────┼─────┼─────┼──────┼──────────────────┤│7│VB0000000│166,750│同上│94年6月10日│同上│├──┼─────┼─────┼─────┼──────┼──────────────────┤│8│VB0000000│186,780│同上│94年7月10日│同上│├──┼─────┼─────┼─────┼──────┼──────────────────┤│9│VB0000000│127,680│同上│94年6月5日│同上│├──┼─────┼─────┼─────┼──────┼──────────────────┤│10│VB0000000│162,380│同上│94年9月28日│同上│├──┼─────┼─────┼─────┼──────┼──────────────────┤│11│VB0000000│156,720│同上│94年10月10日│同上│├──┼─────┼─────┼─────┼──────┼──────────────────┤│12│VB0000000│176,380│同上│94年11月26日│同上│├──┼─────┼─────┼─────┼──────┼──────────────────┤│13│VB0000000│162,680│同上│94年12月2日│同上│├──┼─────┼─────┼─────┼──────┼──────────────────┤│14│VB0000000│153,780│同上│94年5月23日│同上│├──┼─────┼─────┼─────┼──────┼──────────────────┤│15│VB0000000│176,530│同上│94年8月6日│同上│├──┼─────┼─────┼─────┼──────┼──────────────────┤│16│VB0000000│153,650│同上│94年9月10日│同上│├──┼─────┼─────┼─────┼──────┼──────────────────┤│17│VB0000000│148,650│同上│94年8月15日│同上│├──┼─────┼─────┼─────┼──────┼──────────────────┤│18│VB0000000│178,860│同上│94年9月25日│同上│├──┼─────┼─────┼─────┼──────┼──────────────────┤│19│VB0000000│136,780│同上│95年1月5日│同上│├──┼─────┼─────┼─────┼──────┼──────────────────┤│20│VB0000000│182,580│同上│95年1月25日│同上│├──┼─────┼─────┼─────┼──────┼──────────────────┤│21│VB0000000│186,680│同上│95年3月28日│同上│├──┼─────┼─────┼─────┼──────┼──────────────────┤│22│VB0000000│217,630│同上│95年9月16日│同上│├──┼─────┼─────┼─────┼──────┼──────────────────┤│23│VB0000000│186,760│同上│95年9月20日│同上│├──┼─────┼─────┼─────┼──────┼──────────────────┤│24│VB0000000│188,580│同上│95年9月27日│同上│├──┼─────┼─────┼─────┼──────┼──────────────────┤│25│VB0000000│215,630│同上│95年9月30日│同上│├──┼─────┼─────┼─────┼──────┼──────────────────┤│總計││(票載金額)│││││││4,115,770│││││││(實際借款)│││││││3,940,490││││└──┴─────┴─────┴─────┴──────┴──────────────────┘附表2-1:
(付款人:臺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戶名:泰鈞企業社、帳號:
000000000000號)┌──┬─────┬─────┬─────┬──────┬──────────────────┐│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新臺幣)││││├──┼─────┼─────┼─────┼──────┼──────────────────┤│1│HA0000000│211,560│勁群公司│95年3月14日│「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各1枚│├──┼─────┼─────┼─────┼──────┼──────────────────┤│2│HA0000000│172,830│同上│95年4月5日│同上│├──┼─────┼─────┼─────┼──────┼──────────────────┤│3│HA0000000│268,560│同上│95年4月15日│同上│├──┼─────┼─────┼─────┼──────┼──────────────────┤│4│HA0000000│238,560│同上│95年5月12日│同上│├──┼─────┼─────┼─────┼──────┼──────────────────┤│5│HA0000000│232,630│同上│95年6月2日│同上│├──┼─────┼─────┼─────┼──────┼──────────────────┤│6│HA0000000│265,830│同上│95年6月23日│同上│├──┼─────┼─────┼─────┼──────┼──────────────────┤│7│HA0000000│182,560│同上│95年6月30日│同上│├──┼─────┼─────┼─────┼──────┼──────────────────┤│8│HA0000000│182,680│同上│95年7月15日│同上│├──┼─────┼─────┼─────┼──────┼──────────────────┤│9│HA0000000│266,780│同上│95年8月20日│同上│├──┼─────┼─────┼─────┼──────┼──────────────────┤│總計││2,031,990││││└──┴─────┴─────┴─────┴──────┴──────────────────┘附表2-2:
(付款人:星展銀行、戶名:泰鈞企業社、帳號:152696號)┌──┬─────┬─────┬─────┬──────┬──────────────────┐│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新臺幣)││││├──┼─────┼─────┼─────┼──────┼──────────────────┤│1│PB0000000│185,720│鉅峰公司│93年12月25日│「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各1枚│├──┼─────┼─────┼─────┼──────┼──────────────────┤│總計││185,720││││└──┴─────┴─────┴─────┴──────┴──────────────────┘附表2-3:
(付款人:第一商銀汐止分行、戶名:泰鈞企業社、帳號:
00000000000號)┌──┬─────┬─────┬─────┬──────┬──────────────────┐│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新臺幣)││││├──┼─────┼─────┼─────┼──────┼──────────────────┤│1│VB0000000│286,560│鉅峰公司│94年8月31日│「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各1枚│├──┼─────┼─────┼─────┼──────┼──────────────────┤│2│VB0000000│152,860│同上│94年9月30日│「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枚、「徐景│││││││松」2枚│├──┼─────┼─────┼─────┼──────┼──────────────────┤│3│VB0000000│173,260│同上│94年10月15日│「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各1枚│├──┼─────┼─────┼─────┼──────┼──────────────────┤│4│VB0000000│221,680│同上│94年10月31日│同上│├──┼─────┼─────┼─────┼──────┼──────────────────┤│5│VB0000000│220,800│同上│94年11月5日│同上│├──┼─────┼─────┼─────┼──────┼──────────────────┤│6│VB0000000│186,820│同上│94年12月10日│同上│├──┼─────┼─────┼─────┼──────┼──────────────────┤│7│VB0000000│186,580│同上│95年2月10日│同上│├──┼─────┼─────┼─────┼──────┼──────────────────┤│8│VB0000000│189,270│同上│95年2月25日│同上│├──┼─────┼─────┼─────┼──────┼──────────────────┤│9│VB0000000│235,750│同上│95年3月5日│同上│├──┼─────┼─────┼─────┼──────┼──────────────────┤│10│VB0000000│185,890│同上│95年5月23日│同上│├──┼─────┼─────┼─────┼──────┼──────────────────┤│11│VB0000000│285,760│同上│95年6月8日│同上│├──┼─────┼─────┼─────┼──────┼──────────────────┤│12│VB0000000│265,360│同上│95年6月28日│同上│├──┼─────┼─────┼─────┼──────┼──────────────────┤│13│VB0000000│226,560│同上│95年7月22日│同上│├──┼─────┼─────┼─────┼──────┼──────────────────┤│14│VB0000000│128,860│同上│95年8月5日│同上│├──┼─────┼─────┼─────┼──────┼──────────────────┤│15│VB0000000│286,360│同上│95年8月10日│同上│├──┼─────┼─────┼─────┼──────┼──────────────────┤│16│VB0000000│236,780│同上│95年9月2日│同上│├──┼─────┼─────┼─────┼──────┼──────────────────┤│17│VB0000000│268,580│同上│95年9月23日│同上│├──┼─────┼─────┼─────┼──────┼──────────────────┤│總計││3,737,730││││└──┴─────┴─────┴─────┴──────┴──────────────────┘附表2-4:
(付款人:第一商銀汐止分行、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號)┌──┬─────┬─────┬─────┬──────┬──────────────────┐│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新臺幣)││││├──┼─────┼─────┼─────┼──────┼──────────────────┤│1│TA0000000│151,490│勁群公司│93年12月3日│「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各1枚│├──┼─────┼─────┼─────┼──────┼──────────────────┤│2│TA0000000│157,560│同上│94年1月20日│同上│├──┼─────┼─────┼─────┼──────┼──────────────────┤│3│VB0000000│138,250│同上│94年2月28日│同上│├──┼─────┼─────┼─────┼──────┼──────────────────┤│4│VB0000000│136,870│同上│94年3月10日│同上│├──┼─────┼─────┼─────┼──────┼──────────────────┤│5│VB0000000│156,680│同上│94年4月15日│同上│├──┼─────┼─────┼─────┼──────┼──────────────────┤│6│VB0000000│185,680│同上│94年5月31日│同上│├──┼─────┼─────┼─────┼──────┼──────────────────┤│7│VB0000000│186,780│同上│94年6月20日│同上│├──┼─────┼─────┼─────┼──────┼──────────────────┤│8│VB0000000│236,480│同上│94年7月5日│同上│├──┼─────┼─────┼─────┼──────┼──────────────────┤│9│VB0000000│168,580│同上│94年7月31日│同上│├──┼─────┼─────┼─────┼──────┼──────────────────┤│10│VB0000000│219,760│同上│94年8月20日│同上│├──┼─────┼─────┼─────┼──────┼──────────────────┤│11│VB0000000│187,650│同上│94年9月20日│同上│├──┼─────┼─────┼─────┼──────┼──────────────────┤│12│VB0000000│187,250│同上│94年9月15日│同上│├──┼─────┼─────┼─────┼──────┼──────────────────┤│13│VB0000000│235,860│同上│94年10月5日│同上│├──┼─────┼─────┼─────┼──────┼──────────────────┤│14│VB0000000│175,780│同上│94年10月20日│同上│├──┼─────┼─────┼─────┼──────┼──────────────────┤│15│VB0000000│228,680│同上│94年10月25日│同上│├──┼─────┼─────┼─────┼──────┼──────────────────┤│16│VB0000000│186,680│同上│94年11月10日│同上│├──┼─────┼─────┼─────┼──────┼──────────────────┤│17│VB0000000│226,580│同上│94年11月20日│同上│├──┼─────┼─────┼─────┼──────┼──────────────────┤│18│VB0000000│223,650│同上│94年12月25日│同上│├──┼─────┼─────┼─────┼──────┼──────────────────┤│19│VB0000000│213,580│同上│95年1月15日│同上│├──┼─────┼─────┼─────┼──────┼──────────────────┤│20│VB0000000│167,850│同上│95年1月20日│同上│├──┼─────┼─────┼─────┼──────┼──────────────────┤│21│VB0000000│275,650│同上│95年2月15日│同上│├──┼─────┼─────┼─────┼──────┼──────────────────┤│22│VB0000000│256,760│同上│95年3月25日│同上│├──┼─────┼─────┼─────┼──────┼──────────────────┤│23│VB0000000│154,680│同上│95年4月8日│同上│├──┼─────┼─────┼─────┼──────┼──────────────────┤│24│VB0000000│229,650│同上│95年7月4日│同上│├──┼─────┼─────┼─────┼──────┼──────────────────┤│25│VB0000000│186,560│同上│95年7月30日│同上│├──┼─────┼─────┼─────┼──────┼──────────────────┤│26│VB0000000│216,780│同上│95年9月13日│同上│├──┼─────┼─────┼─────┼──────┼──────────────────┤│27│VB0000000│186,580│同上│95年9月19日│同上│├──┼─────┼─────┼─────┼──────┼──────────────────┤│總計││5,278,350││││└──┴─────┴─────┴─────┴──────┴──────────────────┘附表3-1:
(付款人:臺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戶名:泰鈞企業社、帳號:
000000000000號)┌──┬─────┬─────┬─────┬──────┬──────────────────┐│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新臺幣)││││├──┼─────┼─────┼─────┼──────┼──────────────────┤│1│HA0000000│223,650│勁群公司│95年10月5日│「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各1枚│├──┼─────┼─────┼─────┼──────┼──────────────────┤│2│HA0000000│213,560│同上│95年10月20日│同上│├──┼─────┼─────┼─────┼──────┼──────────────────┤│3│HA0000000│176.560│同上│95年11月10日│同上│├──┼─────┼─────┼─────┼──────┼──────────────────┤│4│HA0000000│167,580│同上│95年11月29日│同上│├──┼─────┼─────┼─────┼──────┼──────────────────┤│5│HA0000000│213,630│同上│95年12月1日│同上│├──┼─────┼─────┼─────┼──────┼──────────────────┤│6│HA0000000│186,760│同上│95年12月20日│同上│├──┼─────┼─────┼─────┼──────┼──────────────────┤│7│HA0000000│223,230│同上│96年1月12日│同上│├──┼─────┼─────┼─────┼──────┼──────────────────┤│8│HA0000000│188,260│同上│96年1月31日│同上│├──┼─────┼─────┼─────┼──────┼──────────────────┤│9│HA0000000│197,350│同上│96年2月13日│同上│├──┼─────┼─────┼─────┼──────┼──────────────────┤│10│HA0000000│223,580│同上│96年2月28日│同上│├──┼─────┼─────┼─────┼──────┼──────────────────┤│11│HA0000000│187,660│同上│96年3月3日│同上│├──┼─────┼─────┼─────┼──────┼──────────────────┤│12│HA0000000│225,780│同上│96年3月9日│同上│├──┼─────┼─────┼─────┼──────┼──────────────────┤│13│HA0000000│183,630│同上│96年3月30日│同上│├──┼─────┼─────┼─────┼──────┼──────────────────┤│14│HA0000000│235,240│同上│96年4月4日│同上│├──┼─────┼─────┼─────┼──────┼──────────────────┤│15│HA0000000│223,650│同上│96年4月18日│同上│├──┼─────┼─────┼─────┼──────┼──────────────────┤│16│HA0000000│236,650│同上│96年5月11日│同上│├──┼─────┼─────┼─────┼──────┼──────────────────┤│17│HA0000000│263,680│同上│96年5月26日│同上│├──┼─────┼─────┼─────┼──────┼──────────────────┤│18│HA0000000│216,580│同上│96年6月1日│同上│├──┼─────┼─────┼─────┼──────┼──────────────────┤│19│HA0000000│186,650│同上│96年6月8日│同上│├──┼─────┼─────┼─────┼──────┼──────────────────┤│20│HA0000000│188,560│同上│96年6月15日│同上│├──┼─────┼─────┼─────┼──────┼──────────────────┤│21│HA0000000│236,870│同上│96年6月22日│同上│├──┼─────┼─────┼─────┼──────┼──────────────────┤│22│HA0000000│196,680│同上│96年6月29日│同上│├──┼─────┼─────┼─────┼──────┼──────────────────┤│23│HA0000000│213,650│同上│96年8月22日│同上│├──┼─────┼─────┼─────┼──────┼──────────────────┤│24│HA0000000│232,160│同上│96年7月11日│同上│├──┼─────┼─────┼─────┼──────┼──────────────────┤│25│HA0000000│198,680│同上│96年7月21日│同上│├──┼─────┼─────┼─────┼──────┼──────────────────┤│26│HA0000000│226,320│同上│96年9月7日│同上│├──┼─────┼─────┼─────┼──────┼──────────────────┤│27│HA0000000│223,560│同上│96年7月28日│同上│├──┼─────┼─────┼─────┼──────┼──────────────────┤│28│HA0000000│223,650│同上│96年8月3日│同上│├──┼─────┼─────┼─────┼──────┼──────────────────┤│29│HA0000000│187,560│同上│96年8月15日│同上│├──┼─────┼─────┼─────┼──────┼──────────────────┤│30│HA0000000│226,650│同上│96年8月25日│同上│├──┼─────┼─────┼─────┼──────┼──────────────────┤│31│HA0000000│263,260│同上│96年9月14日│同上│├──┼─────┼─────┼─────┼──────┼──────────────────┤│32│HA0000000│236,780│同上│96年9月26日│同上│├──┼─────┼─────┼─────┼──────┼──────────────────┤│33│HA0000000│235,630│同上│96年10月5日│同上│├──┼─────┼─────┼─────┼──────┼──────────────────┤│34│HA0000000│263,560│同上│96年9月29日│同上│├──┼─────┼─────┼─────┼──────┼──────────────────┤│35│HA0000000│223,560│同上│96年10月13日│同上│├──┼─────┼─────┼─────┼──────┼──────────────────┤│36│HA0000000│213,650│同上│96年10月20日│同上│├──┼─────┼─────┼─────┼──────┼──────────────────┤│37│HA0000000│206,180│同上│96年10月30日│同上│├──┼─────┼─────┼─────┼──────┼──────────────────┤│38│HA0000000│232,650│同上│96年11月3日│同上│├──┼─────┼─────┼─────┼──────┼──────────────────┤│39│HA0000000│189,260│同上│96年11月9日│同上│├──┼─────┼─────┼─────┼──────┼──────────────────┤│40│HA0000000│223,160│同上│96年11月21日│同上│├──┼─────┼─────┼─────┼──────┼──────────────────┤│41│HA0000000│236,560│同上│96年11月30日│同上│├──┼─────┼─────┼─────┼──────┼──────────────────┤│42│HA0000000│216,560│同上│96年12月14日│同上│├──┼─────┼─────┼─────┼──────┼──────────────────┤│43│HA0000000│243,680│同上│96年12月26日│同上│├──┼─────┼─────┼─────┼──────┼──────────────────┤│44│HA0000000│223,580│同上│96年12月5日│同上│├──┼─────┼─────┼─────┼──────┼──────────────────┤│45│HA0000000│223,650│同上│96年12月29日│同上│├──┼─────┼─────┼─────┼──────┼──────────────────┤│46│HA0000000│236,570│同上│97年1月11日│同上│├──┼─────┼─────┼─────┼──────┼──────────────────┤│47│HA0000000│213,560│同上│96年12月22日│同上│├──┼─────┼─────┼─────┼──────┼──────────────────┤│48│HA0000000│242,730│同上│97年1月2日│同上│├──┼─────┼─────┼─────┼──────┼──────────────────┤│49│HA0000000│223,560│同上│97年1月19日│同上│├──┼─────┼─────┼─────┼──────┼──────────────────┤│50│HA0000000│265,650│同上│97年1月26日│同上│├──┼─────┼─────┼─────┼──────┼──────────────────┤│51│HA0000000│225,360│同上│97年2月1日│同上│├──┼─────┼─────┼─────┼──────┼──────────────────┤│52│HA0000000│263,560│同上│97年2月20日│同上│├──┼─────┼─────┼─────┼──────┼──────────────────┤│53│HA0000000│223,370│同上│97年2月27日│同上│├──┼─────┼─────┼─────┼──────┼──────────────────┤│54│HA0000000│236,570│同上│97年3月5日│同上│├──┼─────┼─────┼─────┼──────┼──────────────────┤│55│HA0000000│254,680│同上│97年3月14日│同上│├──┼─────┼─────┼─────┼──────┼──────────────────┤│56│HA0000000│268,350│同上│97年3月21日│同上│├──┼─────┼─────┼─────┼──────┼──────────────────┤│57│HA0000000│236,670│同上│97年3月26日│同上│├──┼─────┼─────┼─────┼──────┼──────────────────┤│58│HA0000000│228,650│同上│97年4月2日│「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枚、「闕河│││││││寬」2枚│├──┼─────┼─────┼─────┼──────┼──────────────────┤│59│HA0000000│267,560│同上│97年4月12日│「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各1枚│├──┼─────┼─────┼─────┼──────┼──────────────────┤│60│HA0000000│236,360│同上│97年4月18日│同上│├──┼─────┼─────┼─────┼──────┼──────────────────┤│61│HA0000000│252,780│同上│97年4月26日│同上│├──┼─────┼─────┼─────┼──────┼──────────────────┤│62│HA0000000│263,560│同上│97年5月9日│同上│├──┼─────┼─────┼─────┼──────┼──────────────────┤│63│HA0000000│238,630│同上│97年5月23日│同上│├──┼─────┼─────┼─────┼──────┼──────────────────┤│64│HA0000000│283,620│同上│97年5月30日│同上│├──┼─────┼─────┼─────┼──────┼──────────────────┤│65│HA0000000│236,560│同上│97年6月7日│同上│├──┼─────┼─────┼─────┼──────┼──────────────────┤│66│HA0000000│273,650│同上│97年6月13日│同上│├──┼─────┼─────┼─────┼──────┼──────────────────┤│67│HA0000000│265,340│同上│97年6月20日│同上│├──┼─────┼─────┼─────┼──────┼──────────────────┤│68│HA0000000│232,360│同上│97年6月27日│同上│├──┼─────┼─────┼─────┼──────┼──────────────────┤│69│HA0000000│246,180│同上│97年7月5日│同上│├──┼─────┼─────┼─────┼──────┼──────────────────┤│70│HA0000000│265,860│同上│97年7月11日│同上│├──┼─────┼─────┼─────┼──────┼──────────────────┤│71│HA0000000│236,530│同上│97年7月18日│同上│├──┼─────┼─────┼─────┼──────┼──────────────────┤│72│HA0000000│272,460│同上│97年7月23日│同上│├──┼─────┼─────┼─────┼──────┼──────────────────┤│73│HA0000000│283,630│同上│97年7月30日│同上│├──┼─────┼─────┼─────┼──────┼──────────────────┤│74│HA0000000│263,560│同上│97年8月2日│同上│├──┼─────┼─────┼─────┼──────┼──────────────────┤│75│HA0000000│283,650│同上│97年8月23日│同上│├──┼─────┼─────┼─────┼──────┼──────────────────┤│76│HA0000000│276,560│同上│97年8月29日│同上│├──┼─────┼─────┼─────┼──────┼──────────────────┤│77│HA0000000│273,560│同上│97年9月10日│同上│├──┼─────┼─────┼─────┼──────┼──────────────────┤│78│HA0000000│275,360│同上│97年9月17日│同上│├──┼─────┼─────┼─────┼──────┼──────────────────┤│79│HA0000000│262,370│同上│97年9月26日│同上│├──┼─────┼─────┼─────┼──────┼──────────────────┤│80│HA0000000│263,570│同上│97年10月17日│同上│├──┼─────┼─────┼─────┼──────┼──────────────────┤│81│HA0000000│283,560│同上│97年10月11日│同上│├──┼─────┼─────┼─────┼──────┼──────────────────┤│82│HA0000000│283,560│同上│97年10月24日│同上│├──┼─────┼─────┼─────┼──────┼──────────────────┤│83│HA0000000│286,370│同上│97年10月29日│同上│├──┼─────┼─────┼─────┼──────┼──────────────────┤│84│HA0000000│273,560│同上│97年11月5日│同上│├──┼─────┼─────┼─────┼──────┼──────────────────┤│85│HA0000000│292,360│同上│97年11月14日│同上│├──┼─────┼─────┼─────┼──────┼──────────────────┤│86│HA0000000│312,530│同上│97年12月12日│同上│├──┼─────┼─────┼─────┼──────┼──────────────────┤│87│HA0000000│306,370│同上│97年11月19日│同上│├──┼─────┼─────┼─────┼──────┼──────────────────┤│88│HA0000000│296,570│同上│97年12月4日│同上│├──┼─────┼─────┼─────┼──────┼──────────────────┤│89│HA0000000│283,630│同上│97年12月24日│同上│├──┼─────┼─────┼─────┼──────┼──────────────────┤│90│HA0000000│313,520│同上│97年12月31日│同上│├──┼─────┼─────┼─────┼──────┼──────────────────┤│91│HA0000000│286,430│同上│98年1月3日│同上│├──┼─────┼─────┼─────┼──────┼──────────────────┤│92│HA0000000│312,630│同上│98年1月10日│同上│├──┼─────┼─────┼─────┼──────┼──────────────────┤│93│HA0000000│296,560│同上│98年1月16日│同上│├──┼─────┼─────┼─────┼──────┼──────────────────┤│94│HA0000000│289,360│同上│98年1月21日│同上│├──┼─────┼─────┼─────┼──────┼──────────────────┤│95│HA0000000│276,560│同上│98年2月7日│同上│├──┼─────┼─────┼─────┼──────┼──────────────────┤│96│HA0000000│316,520│同上│98年2月13日│同上│├──┼─────┼─────┼─────┼──────┼──────────────────┤│97│HA0000000│286,370│同上│98年2月20日│同上│├──┼─────┼─────┼─────┼──────┼──────────────────┤│98│HA0000000│318,260│同上│98年2月25日│同上│├──┼─────┼─────┼─────┼──────┼──────────────────┤│99│HA0000000│296,720│同上│98年3月6日│同上│├──┼─────┼─────┼─────┼──────┼──────────────────┤│總計││24,244,170││││└──┴─────┴─────┴─────┴──────┴──────────────────┘附表3-2:
(付款人:第一商銀汐止分行、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號)┌──┬─────┬─────┬─────┬──────┬──────────────────┐│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新臺幣)││││├──┼─────┼─────┼─────┼──────┼──────────────────┤│1│VB0000000│176,580│勁群公司│95年10月13日│「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各1枚│├──┼─────┼─────┼─────┼──────┼──────────────────┤│2│VB0000000│196,630│同上│95年11月3日│同上│├──┼─────┼─────┼─────┼──────┼──────────────────┤│3│WA0000000│187,650│同上│95年11月22日│同上│├──┼─────┼─────┼─────┼──────┼──────────────────┤│4│WA0000000│165,560│同上│95年12月8日│同上│├──┼─────┼─────┼─────┼──────┼──────────────────┤│5│WA0000000│215,630│同上│96年1月5日│同上│├──┼─────┼─────┼─────┼──────┼──────────────────┤│6│WA0000000│196,580│同上│96年1月26日│同上│├──┼─────┼─────┼─────┼──────┼──────────────────┤│7│WA0000000│221,680│同上│96年2月3日│同上│├──┼─────┼─────┼─────┼──────┼──────────────────┤│8│WA0000000│186,360│同上│96年4月13日│同上│├──┼─────┼─────┼─────┼──────┼──────────────────┤│總計││1,546,670││││└──┴─────┴─────┴─────┴──────┴──────────────────┘附表3-3:
(付款人:臺北富邦銀行、戶名:泰鈞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新臺幣)││││├──┼─────┼─────┼─────┼──────┼──────────────────┤│1│HA0000000│283,560│勁群公司│98年3月13日│「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各1枚│├──┼─────┼─────┼─────┼──────┼──────────────────┤│2│HA0000000│313,520│同上│98年3月20日│同上│├──┼─────┼─────┼─────┼──────┼──────────────────┤│3│HA0000000│286,730│同上│98年3月31日│同上│├──┼─────┼─────┼─────┼──────┼──────────────────┤│4│HA0000000│267,560│同上│98年4月10日│同上│├──┼─────┼─────┼─────┼──────┼──────────────────┤│5│HA0000000│326,370│同上│98年4月17日│同上│├──┼─────┼─────┼─────┼──────┼──────────────────┤│6│HA0000000│361,230│同上│98年4月24日│同上│├──┼─────┼─────┼─────┼──────┼──────────────────┤│7│HA0000000│326,270│同上│98年5月8日│同上│├──┼─────┼─────┼─────┼──────┼──────────────────┤│8│HA0000000│317,230│同上│98年5月16日│同上│├──┼─────┼─────┼─────┼──────┼──────────────────┤│9│HA0000000│326,630│同上│98年5月22日│同上│├──┼─────┼─────┼─────┼──────┼──────────────────┤│10│HA0000000│321,560│同上│98年5月29日│同上│├──┼─────┼─────┼─────┼──────┼──────────────────┤│11│HA0000000│352,760│同上│98年6月2日│同上│├──┼─────┼─────┼─────┼──────┼──────────────────┤│12│HA0000000│342,620│同上│98年6月9日│同上│├──┼─────┼─────┼─────┼──────┼──────────────────┤│13│HA0000000│312,560│同上│98年6月15日│同上│├──┼─────┼─────┼─────┼──────┼──────────────────┤│14│HA0000000│326,430│同上│98年6月21日│同上│├──┼─────┼─────┼─────┼──────┼──────────────────┤│15│HA0000000│316,720│同上│98年6月25日│同上│├──┼─────┼─────┼─────┼──────┼──────────────────┤│16│HA0000000│298,360│同上│98年6月30日│同上│├──┼─────┼─────┼─────┼──────┼──────────────────┤│17│HA0000000│322,530│同上│98年7月3日│同上│├──┼─────┼─────┼─────┼──────┼──────────────────┤│18│HA0000000│286,370│同上│98年7月11日│同上│├──┼─────┼─────┼─────┼──────┼──────────────────┤│19│HA0000000│353,560│同上│98年7月19日│同上│├──┼─────┼─────┼─────┼──────┼──────────────────┤│20│HA0000000│326,630│同上│98年7月31日│同上│├──┼─────┼─────┼─────┼──────┼──────────────────┤│21│HA0000000│312,260│同上│98年7月25日│同上│├──┼─────┼─────┼─────┼──────┼──────────────────┤│22│HA0000000│168,230│同上│98年8月8日│同上│├──┼─────┼─────┼─────┼──────┼──────────────────┤│總計││6,84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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