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11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美慧 送達代收人 林雅琦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六0-I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林美慧不罰。
理由
一、按汽車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固定有明文。惟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亦有明定。故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為事實之認定時,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行為人違規事實仍有合理之懷疑,而無法百分之百確信行為人確有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該處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此際即應依訴訟上之待證事實「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作解釋」之證據法則,作對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林美慧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牌照,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十時二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與曉陽路口處,為警發現有「牌照供他車(一七一三-WF)使用行駛公路」之違規事由,經彰化縣警察局保安隊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當場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本所遂於同年七月六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0-I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九千三百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前因車牌遺失,曾去監理所詢問該如何處理,櫃檯小姐表示該車牌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註銷,異議人以為已經登記註明了;然異議人於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又收到稅務局所寄之繳費通知單,才知道有人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聲明異議狀誤載為「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懸掛異議人之車牌在路上行駛被警察查獲,也才知車牌遭人盜用,惟異議人並不認識該駕駛人,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由 黃彥 所駕駛、違規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車輛(原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下稱乙車)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十時二十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與曉陽路口時為警攔查,發現乙車所掛之甲車GU-一一一六號牌照業已註銷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彰化縣警察局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彰警交字第0九九00四四四00號函附舉發時採證照片四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二紙在卷可按。而依照上情,充其量僅得認定乙車有改掛已註銷之甲車車牌等事實,然尚難憑此率爾推認該甲車車牌必係車主即異議人出借予乙車車主、駕駛人使用,抑或甲車車牌遭他人使用,當係可歸責於異議人。
(二)又證人即乙車所有人 王義彰 亦到庭具結證稱:乙車是伊的,伊不知道乙車有無懸掛GU-一一一六號車牌,因為之前伊將乙車拿去當舖,後來伊因案通緝,所以就放棄乙車而交給當舖,所以伊不知道乙車轉給何人使用,伊並不認識黃彥、異議人,也沒有任何關係,在伊將乙車交給當舖前,車內並沒有放GU-一一一六號車牌,伊也不知道該車牌如何來的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二至三頁),則依證人王義彰上述證詞,可知異議人並無將甲車車牌出借予乙車車主使用之情事。
(三)再衡諸目前我國汽車竊案及偽造、變造車牌頗為猖獗,竊車後將原車牌掛至他車,或偽造、變造車牌成相似字母、數字,甚至找尋與原車牌之車種、車型、顏色相同之汽、機車,加以偽造,以避免警方查緝之情形,時有所聞。本件甲車確曾遭竊,且車牌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註銷一節,有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車車籍查詢各一紙存卷得佐,是以,縱乙車懸掛有非原本所屬之甲車GU-一一一六號車牌,惟該車牌究係遭人偽造、冒用或係甲車所有人、使用人出借予他人使用,尚屬不明。而本院依職權傳喚證人即乙車駕駛人黃彥,因證人黃彥未到庭,亦無從證明異議人確有將甲車牌照借人使用之情形。準此,異議人是否有前述違規事實,即有合理懷疑存在,依「倘有懷疑,則從被告利益作解釋」之證據法則,自應作對異議人有利之認定,而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從而,原處分應予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