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7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32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嫻選任辯護人袁烈輝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201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萬益書記官譚系媛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秀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摺壹本,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秀嫻於民國95年間任職於閣樓酒店,因而結識前往消費之 魏豪毅 (涉嫌詐欺取財犯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黃秀嫻因而與魏豪毅參與不知真實姓名年籍,綽號「 文哥 」成年男子等人所組成立詐欺集團,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某已成年成員自95年8月間起,於報上刊載「工商借款」廣告,以引誘需求資金者來電,魏豪毅則對外自稱「 何襄理 」,並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聯絡來電者,並由黃秀嫻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武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武廟郵局;另黃秀嫻分別提供寶華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前揭高雄武廟郵局帳戶,與上述詐欺集團共同詐騙 張力云 部分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5月31日以98年度易字第311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供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贓款使用,並負責提領贓款,適 陳美蘭 閱得上述廣告後,遂打電話與該詐騙集團成員「 何建榮 」之成年男子聯絡,「何建榮」向陳美蘭誆稱:欲申請信用貸款,需先匯款繳納相關手續費、貸款保險費云云,使陳美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先後於95年8月16日、18日、23日及25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1000元、2萬元、6萬元及3萬元至黃秀嫻上開高雄武廟郵局帳戶,得手後,由黃秀嫻將匯入之款項提領交付魏豪毅。嗣經陳美蘭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嗣經黃秀嫻於96年2月10日自行提出前揭銀行及郵局帳戶之存摺各1本,供警方扣案(即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黃秀嫻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施行,查被告本案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之罪,復合於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刑如主文,並依該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譚系媛
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人頭帳戶)┌──┬─────┬───────────────┐│編號│申請人│帳戶│├──┼─────┼───────────────┤│1│黃秀嫻│高雄武廟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2│黃秀嫻│寶華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