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