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82號上訴人 劉萬鎮
劉萬鎰 劉萬樹 劉寶月劉寶貴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被上訴人 藍劉寶綢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1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上訴期間應在101年9月20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1年10月2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足憑,依上開說明,上訴人逾期上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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