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11號聲請人 王慧珍 訴訟代理人 洪勝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王慧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101年6月8日│29,103元│YA0000000│││││春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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