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琇珺具保人鄭志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志明因被告許琇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保證金嗣於民國101年5月14日隨案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1010011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50381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拘票及回函暨報告書(內容為前往拘提未獲等語)等影本為證。被告經依法傳喚、拘提及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仍未到案執行,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