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41號聲請人 葉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4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潛力基金│09-D0-00-0000000-0│1│3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