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月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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