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江東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