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黃方來
黃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順發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順發即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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