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甲寅黃淑美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萬0,
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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