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玟原名李旻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玟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5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