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紅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紅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紅珠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9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