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豪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豪因(一)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83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二)另犯偽造文書等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39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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