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豪(簡稱受刑人)因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㈡另犯強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㈠㈡之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44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2日確定。於民國98年6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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