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宏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宏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宏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00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
861號函及所附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