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訴人 周筬淞 被上訴人 楊晴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726萬9,478元(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5,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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