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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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弘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弘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6月、1年8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11年7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059811號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移送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110105981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如上所述之函文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重新核算假釋案件相關資料可憑,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而本院又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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