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許釋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