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668號
原告甲○○
巷被告乙○○
弄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宜涉訟,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3樓,而侵權行為地則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而兩造復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