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8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蔡碧岩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88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6月26日上午9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9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14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現金
卡為工具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款或轉帳循環使用,
利息依固定年利率18.25%計算,如有遲延繳納,延滯期間之
利息則按年息20%計算。詎被告自93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
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而該
債權業於94年9月23日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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