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債權人 彭致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文彬 (即 林美香 繼承人)、 林晴雨 (即林美香繼承人)、 林雨菁 (即林美香繼承人)、 高雨男 (即林美香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美香之除戶籍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家事法庭查詢林美香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一切繼承情形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