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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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32號抗告人 丁青青 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7年3月2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3日送達抗告人,茲本件抗告人逾期未繳,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