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蘇恒宗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世浲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91,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移轉│價額││號│(苗栗市○○段)│(元/㎡)│(㎡)│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736之702地號土地│8,200│74│1/5│121,360元│├─┼─────────────┼──────┴────┼────┼─────────┤│2│4293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1/5│69,800元│├─┴─────────────┴───────────┴────┼─────────┤│合計│19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