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葉秉倫 (即 葉明德 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士榮 (即葉明德之繼承人)債務人 呂麗足 (兼葉明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葉秉倫(即葉明德之繼承人)、葉士榮(即葉明德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明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呂麗足(兼葉明德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貳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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